版权受一九九八年年二月十九日颁布的No. 9,610法律的保护。
作者对其作品的使用,继承及人格层面的收益有着无可争论,不可反驳的权利。
当完成一项作品时,其继承权和人格权利是被包括在内的。继承权的性质基于签署的协议,由其完全商业化或半商业化所决定。但人格权利是不可以被出售的,当其作品被发表或使用时每一次都必须引用作者的姓名。
它可以被注册成为版权:
所有的原创的智力成果都可以被注册成为版权。在此情况下,书籍,装订本,小册子,演讲,书信,会议,布道和其他任何著作,戏剧剧本,音乐剧,喜剧,舞蹈剧,只要其固定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进行表达,都在此范围内。音乐作品,无论有无歌词,图画,视觉图像作品(无论有无声音),所有的被表达的创作无论其形式都可以被注册为版权。